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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23-09-04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范围及对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及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参照执行。

二、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

(二)出现歪曲党史、国史、军史以及违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等言行。

(三)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政治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组织或参与地下宗教、邪教、赌博、传销、非法集会(游行)和迷信等活动;组织或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向学生传教或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六)通过罢课、罢教或变相罢课、罢教等非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诉求)。

(七)违反教学纪律。不备课上课堂,抄袭他人教案;在保教活动中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十)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教师资格、学位、学历、荣誉称号、职称等方面造假,或使用假证件。

(十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违规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其它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五)在给学生调整座次、安排学生干部、评先推优等过程中借机向学生或家长谋取私利。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