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含幼儿,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其他人员及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负面清单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决定,镇街(园区)属学校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镇街(园区)属学校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决定,镇街(园区)属学校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后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决定,镇街(园区)属学校经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决定,并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市属学校报市教育局备案,镇街(园区)属学校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七条 调查处理程序。发现中小学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对决定受理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项)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教师。
(二)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第八条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教师所获荣誉、称号,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存在有偿补课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即按相关程序给予严肃处理,同时需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两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不得考评名、特、优教师;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职(含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同时视情节采取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属于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给予调离现岗位、免除职务,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教师解除聘用合同。名优骨干教师一经发现违规行为,撤销相应称号,市、镇(街道)级的名、优骨干教师,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应称号,省级的名优骨干教师(含广东省特级教师)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销相应称号。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按照处理决定权限,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学校应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教育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零容忍”原则,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